1、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2、為什么要建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
建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能進一步強化證券民事責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對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促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3、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有什么特色?
(1)確定了投保機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基于投資者的授權委托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2)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參加方式;
(3)強調運用信息技術,便捷投資者通過訴訟維權。
4、什么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后,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名單中的投資者,除明確向法院表示不參加該訴訟的,都成為案件原告,分享訴訟“成果”。
5、“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機制有什么好處?
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資者人數,“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另外,還可以將眾多投資者的索賠請求通過一個訴訟程序一攬子解決,極大提升訴訟效率。
6、特別代表人訴訟具體制度有哪些?
最高法發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證監會發布《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投服中心發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證券訴訟案件評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7、投保機構在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的作用是什么?
投保機構是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唯一代表人,可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者放棄上訴,申請執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等。
8、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投保機構包括哪些?
目前,證監會系統單位中的投保機構是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和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簡稱“投?;稹保?。
9、投保機構的各自角色定位是什么?
目前,在試點階段,投服中心作為訴訟主體,接受投資者委托,具體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投?;鹬饕獜氖聰祿治?、損失計算、協助分配等工作,與投服中心分工合作,優勢互補,形成合力。
10、什么類型的案件可以進行特別代表人訴訟?
符合條件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可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


